元宵汤圆进入热销期,无糖和粗粮产品受追捧******
随着元宵节临近,各品牌汤圆、元宵进入热销阶段,产销量普遍高于去年同期。北京稻香村元宵计划产量近80万公斤,较去年增加约8%;叮咚买菜汤圆类商品备货量是去年同期的1.5倍,是平时30倍;思念食品速冻汤圆全国基地全面供产,并结合“促消费、稳增长”政策推出促销举措。
消费复苏、供货充足加之折扣促销,让汤圆、元宵产品在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下依然保持亲民、稳定的价格。新口味、新吃法、新食材成为今年汤圆市场的热点趋势,无糖汤圆、卡通汤圆、麻将汤圆、潮汕鸭母捻汤圆、龙游手工汤圆等成搜索热门,主打健康、低糖概念的粗粮类汤圆销量提升。但无论面皮、馅料如何创新,传统黑芝麻、花生等口味依旧是大众的心头好。
元宵汤圆迎销售高峰
时隔三年,北京稻香村再度推出门店现摇元宵。每天早上8时,北京稻香村第十八营业部里的元宵机就已开始运转,三位师傅在机器前不停忙碌着,待一粒粒馅料裹上层层糯米粉变身为雪白的元宵,将第一时间摆放在顾客面前。
据工作人员介绍,北京稻香村元宵粉采用石碾工艺,碾出的糯米粉最大限度保留了糯米的营养成分和自然香味,摇出的元宵黏度高,有“茸头”。由于元宵对保存环境的温度、湿度、通风等要求严格,为保证质量及口感,均当日生产、当日限量售卖,很多顾客都是早早来门店排队等待。
今年元宵节,北京稻香村元宵总计划产量近80万公斤,较去年增加8%左右;汤圆计划产量220万袋,同比增加10%左右,在节前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,“我们也在加大产能,尽最大力量保障节日供应。”
作为速冻米面制品企业,思念食品针对今年元宵节市场备货充足。据相关负责人介绍,思念食品全国各大基地目前全面供产,物流运输畅通,补货及时,确保各种品类在合理安全库存范围内。还推出一系列促销举措,重点打造生肖兔IP形象,旗下大黄米汤圆因赞助开年大剧《三体》获得网友关注。
元宵节前一周,盒马元宵、汤圆销售就迎来快速增长。截至2月1日,盒马汤圆、元宵整体销售额周环比增长110%。其中,黑芝麻汤圆销售额环比上周增长131%,鲜肉汤圆销售额环比增长104%,大黄米芝心红薯汤圆环比增长43%。
积极备货的,还有电商平台。今年元宵节期间,叮咚买菜汤圆类商品备货量是去年同期的1.5倍,是平时30倍,新增无糖黑芝麻汤圆等4个新品类,总体SKU(最小存货单位)达到16个。另外,部分北方消费者有在元宵节吃饺子的传统,叮咚买菜也将饺子备货量提高到平时的3倍以上,并增加了饺子馅、饺子皮的备货量。叮咚买菜华北地区负责人预计,自1月30日起,平台汤圆销量稳步提升,元宵节当天将迎来销售高峰。
粗粮类汤圆销量提升
据淘宝平台统计,截至1月31日,新口味、新吃法、新食材成为今年汤圆市场的热点趋势,其中无糖汤圆、卡通汤圆、巧克力汤圆、爆珠芝芝汤圆、麻将汤圆、花仙子汤圆、潮汕鸭母捻汤圆、龙游手工汤圆等成搜索热门。
新京报记者注意到,面皮创意依旧是今年速冻汤圆创新的重点。如三全推出福字汤圆,面皮上随机印有文字“福”“Happy”及兔头、四叶草等图案;缸鸭狗榴莲汤圆、抹茶汤圆、高粱汤圆均使用彩色面皮;雪霸王、唐食技艺等网店均推出卡通兔子造型的创意汤圆;盒马推出麻将汤圆、福兔汤圆、印字汤圆、干吃汤圆。此外,不少企业推出大黄米、荞麦、高粱米皮的糖醇汤圆。
口味创新上,五芳斋应用武汉传统汤圆制作技艺推出樱花味汤圆;缸鸭狗汤圆有清甜芥末、黑芝麻猪油、高粱奶黄等口味;嘉华食品将云南特色云腿月饼、鲜花饼口味融入汤圆产品;天津大桥道推出了芋泥红豆、芝士双莓、焦糖花生等新口味元宵,以及黑松露巧克力、生椰拿铁、樱花车厘子、蔓越莓钙奶口味汤圆。北京稻香村门店售卖的元宵恢复了椰蓉口味,汤圆则有黄米奶香、黄米榴莲、金沙奶黄等创新口味。
叮咚买菜相关负责人介绍,相较于新奇口味,黑芝麻、花生等传统甜口汤圆、元宵仍是消费主流,销量最大。在叮咚买菜平台,三全、思念、缸鸭狗等品牌的相关产品销量较高,消费者也更加注重健康、低糖,粗粮类汤圆销量稳步提升,如无糖黑芝麻玉汤圆、大黄米汤圆等。
思念食品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,今年汤圆口味仍以传统黑芝麻为主,大黄米汤圆稳居热门品类。“大黄米汤圆面皮中添加了粗粮大黄米,其中含有的氨基酸高于大米和小麦,膳食纤维含量为大米的4倍,口感也更为软糯好消化,且有独特的黄米香,受到消费者追捧。”
盒马工坊今年推出20余款元宵、汤圆,其中黑芝麻汤圆销售占比达51.7%,鲜肉汤圆销售占比24%左右,并首次走出华东地区,卖到了全国。为顺应健康消费需求,盒马工坊今年还首次推出芝士红薯减糖汤圆,较普通黑芝麻汤圆减少40%的糖添加量。
促销加大价格平稳
自2022年以来伴随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浮,许多食品企业承受成本压力,但今年汤圆、元宵价格依然平稳亲民。
思念食品告诉新京报记者,今年春节期间是汤圆产品的生产旺季,对企业整体经营成本产生一定压力。思念食品生产端启动全链“降本增效”调整,增加长期战略合作和大宗物资锁价制度,稳定供应成本;经销端多渠道增加让利力度,通过促销牵动销量,使企业整体成本控制在合理运营范围中,产品终端售价基本稳定。
北京稻香村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,其元宵、汤圆价格稳定,元宵销售价维持在1.5元/个没变,一斤元宵大概可称20个。另据叮咚买菜平台介绍,今年该平台销售的各品牌汤圆、元宵等产品售价与往年持平,且促销力度更大,比如推出买一赠一、第二件半价等,预计整体销量会高于往年。
新京报记者注意到,早在春节前夕,北京各大商超就已搭建元宵促销堆头,如永辉超市草莓元宵、巧克力元宵售价19.8元/斤,木糖醇元宵售价23.8元/斤。顺天府超市普通元宵售价为19.8元/斤,无糖元宵售价为21.8元/斤;汤圆每袋售价在9.6元—24.9元不等,多数产品售价不超过15元。
为增加产品销量、方便顾客购买,不少元宵、汤圆企业加大了新渠道的拓展,如北京稻香村将速冻汤圆、速冻石磨元宵搬上自营小程序和外卖平台;思念食品开拓O2O、社区团购等渠道,与美团、饿了么、京东等平台合作,发放消费优惠券。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专家解读******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
专家: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
●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。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●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。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,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
●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随手拍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,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
□ 本报记者 韩丹东
□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
近日,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。
1月12日,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,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。经查,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,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,陈某某称未拍摄,双方发生争吵。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。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。
随后,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。
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?
多位专家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,应当依法协商解决,而不是依靠暴力。
偷拍行为屡见不鲜
隐私权边界须界定
记者注意到,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,网上有不同的声音:有网友猜测,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,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,活该挨打;也有网友认为,王某某是公众人物,哪怕当时真被拍了,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。
实际上,公众人物、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。
同样在1月12日,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,并发文“这回被他发现了,对不住了,下回我会藏好点”。后续两人发生纠纷,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。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,引来网友热议。
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,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。无论是在机场,还是在逛街吃饭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。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、艺人居住的小区,偷拍其生活照,严重影响公众人物、艺人的正常生活。
那么,到底能不能“随手拍”公众人物、艺人?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?
“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,‘随手拍’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,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,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。
公众人物、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,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、狗仔的拍摄行为,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。
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,从法律上讲,公众人物、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,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。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,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、朋友小范围内传播,被偷拍人难以知晓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;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,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,由于公众人物、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,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,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、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。至于“容忍度”的边界问题,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,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。
如果被发现偷拍,公众人物、艺人该如何制止呢?
段英子说,偷拍、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,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,如果采取私力救济,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,控制好“度”,避免纠纷升级。
街拍暗含法律风险
随意拍摄可能侵权
在生活中,不仅仅是明星大腕,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。当下街拍流行,“摄影师”只需拉近镜头,按下快门,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。其中,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,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,随后被上传到网上。
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,行不法之实。去年1月,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,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。经民警询问,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。
冯晓青说,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,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,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,未经允许偷拍他人,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,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。其中,窃照(即偷拍)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“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,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,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肖像作品权利人(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)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段英子说。
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,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,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,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,根据民法典规定,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。比较恶劣的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。
“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,更不能随意发布,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。”赵占领说,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,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,未暴露他人隐私的,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。
未经允许传播照片
平台可被追究责任
在拍摄过程中,一些“摄影师”喜欢将人们最真实、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,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,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,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,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。
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,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,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,急忙收拾摊位,头也不回地跑掉了,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。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,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,就给拍了下来,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,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,这才产生了误会。
“后来,我每次拍摄前,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。”小曾说。
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“遭遇”:去年4月,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,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。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。
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,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,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,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,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。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,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。
冯晓青告诉记者,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,未经公开的收藏、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,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。而照片一经公开,则要根据传播范围、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。
赵占领说,偷拍、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,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,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,偷拍、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“发现被拍后,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,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,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。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,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段英子说。
那么,怎样的“随手拍”、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?
“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,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,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,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、发布等行为,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,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。”段英子说。
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、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,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?
冯晓青说,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,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,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,且合同具有相对性,一旦发生侵权问题,平台不能推卸责任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。平台赔偿之后,可以向发布者追偿。
“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,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。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’,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,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。”段英子提醒说,拍摄也要依法而为。
漫画/高岳